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新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新增了“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从内容上丰富和完善了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妇女不管是怀孕期间、分娩或中止妊娠,其身心都处于特殊时期,若此时让她们承受;因丈夫起诉离婚带来的诸多精神伤痛,不仅严重有损妇女的身心健康,对怀孕的女性来说,还将殃及胎儿的发育和健康。因此在这一期间内,通过法律规定,推迟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对妇女来说是一种十分必要的特定保护措施,不属对男性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和不知其分娩或中止妊娠的情况下,判决其离婚时,女方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人民法院根据其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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