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继承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继承引起的房产权属的变更,应到房产所在地市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继承没有争议的,所有继承人作为新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可以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士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原始契证、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如果房屋继承有争议或纠纷的,应首先向法院起诉,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当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原始契证、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因继承或遗赠取得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有关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也可以单独申请。继承人办理上述土地房屋登记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须有所有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按规定需经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的,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后,方能有效。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不需要公告的,3个月内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月内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在审核确权发证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并出示有效证件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决定暂缓登记,并在决定暂缓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
    因继承事由而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注明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及其所有权取得来源。若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房屋为各共有人共有,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只发给一本独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发给各共有人土地房屋共有权证书。如果各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进行房屋析产的,对因继承析产而分割的各部分房屋,各方当事人要求分别对其拥有的部分房屋办理独立的士地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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