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财产可以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原则精神和人们的实际生活情况,离婚时,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2)对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的财产。3)夫妻一方职业、爱好所需的专用财产。4)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性财产。5)夫妻一方的荣誉奖章和奖品。6)夫妻一方继承、受增取得并为原所有人明示给夫妻一方的财产。7)双方约定为个人的财产。上述财产,原则上归夫妻一方所有,但如果结婚时间长,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对该财产作了较大修缮、扩充,其实际价值已超出原始状态的,则不能再作为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