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如何分担和清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所谓夫妻的共同债务是指双方为家庭共同生产、共同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1)婚前由双方商定为了结婚筹备购置家具财产等所负债务。2)因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而形成的债务。3)为家庭共同生活和履行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的义务而产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6)婚前一方债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这些共同债务,原则上离婚时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既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又要体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一方利益的精神:不仅要看债务的性质,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条件:既不能侵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影响其今后的生活,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