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否要求他方给予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经济帮助就其性质来说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所派生的社会道义上的责任,目的是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防止因离婚造成不利的后果,特别是为保护妇女权益。这种经济帮助的条件比较严格:1)需要帮助的一方确有生活困难,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足以维持。2)这种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现实的、已经存在的。因此,这种帮助一般只限于短期的,而不是长久无期限的帮助。3)给予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只能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帮助责任。4)这种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着根本不同,前者是必要的物质帮助,后者是夫妻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用经济帮助的方式来替代共有财产的分割,也不能用多分点财产来代替经济帮助。5)这种经济帮助不同于有道德过错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经济帮助的实施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经济帮助一般采用一次性给付,如果在执行帮助期问,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状况有了明显改观的,帮助即可终止。如果提供帮助的一方因某种原因导致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无力承担帮助责任的应酌情予以减免。